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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朝觐报名顺序公开、名单公开,方便群众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觐报名者(以下简称“报名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理智健全,无不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病症,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各项宗教活动;

   (三)能够支付朝觐有关费用,并能保证家人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非扶贫对象或社会救者;

   (四)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非重复朝觐者;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

   (七)非政策规定不允许朝觐者。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报名者,还应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在朝觐期间如因体弱、疾病等原因出现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和医疗费用。该保证书需经其家属签字。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没有成立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事务部门不健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该项工作。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协助本地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网上报名工作。

    第四条  报名者通过互联网在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穆斯林朝觐报名网,或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名后,下载或领取《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办理确认手续。报名者填写《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后,应于本年度报名确认日期截止前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理相关证明;其后,本人须持该表和本人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原件、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3万元以上银行存折,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在本年度报名确认日期截止前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无效报名。报名确认截止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确认时,应与报名者本人面谈,按照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朝觐报名网网页相关栏目标注“县级核实通过”字样,即完成确认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在网页相关栏目注明不符合的条件。参加面谈的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姓名也应该标注在网页相关栏目中。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数,将完成确认手续的报名者名单按其在朝觐报名网上的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天。如反映公示的报名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情形并经查实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及时取消该报名者本次排队所取得的拟朝觐人员资格。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公布后10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相关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复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知拟朝觐人员本人,并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报来的拟定朝觐人员相关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在网页相关栏目注明不符合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在网页相关栏目注明“通过”,并将名单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顺利地做好朝觐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复核、核查情况,确定本地取得当年朝觐名额者名单,并通知有关部门和拟朝觐人员本人办理护照、体检、照相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已完成确认手续但未进入当年拟朝觐人员名单的报名者,其报名排队顺序继续有效。已完成确认手续但经公示或复核、核查后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以及已取得朝觐名额但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参加朝觐者,其报名排队序号作废,且不能转让。如今后仍打算朝觐的,须重新报名排队。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的确定为拟朝觐人员名单者因未通过公示、复核、核查,或已通过公示、复核、核查并取得朝觐名额者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当年朝觐,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网上报名顺序,由后续人员依次递补,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公示、复核、核查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朝觐名额者,需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健康中心或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取消其参加朝觐的资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报名但尚未参加朝觐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其报名时间顺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并按本《办法》办理核实确认和公示、复核、核查手续。

    第十四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根据朝觐交通、食宿等情况,确定当年朝觐分项收费标准,并在中国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中国穆斯林》杂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本地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公布的朝觐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物价政策规定,向本地朝觐人员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于朝觐结束后45天内在有关网站、杂志和辖区清真寺张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创建时间:2010-09-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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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